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莲四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28955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莲四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社长:陈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DJD45G。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Y。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莲四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莲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莲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莲塘莲四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审判员 羊 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