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3437号
原告: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Y。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国锋,系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新城聚豪花苑聚豪轩****,公民身份号码440************213。
被告: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宝源山庄地段富水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534UG63P。
法定代表人:李某1。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灿洪,系广东臻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9XE。
负责人:高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光,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1K。
负责人:郝瑞林。
原告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物流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撤回对都邦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作出口头裁定同意撤回。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国锋、被告***、中东物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灿洪、鼎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光到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90396.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34447.18元;3.中东公司、鼎和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对原告向***主张的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中东物流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扣除了交强险财产限额部分,余下损失应由被告鼎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停运损失明显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实并驳回原告该项请求。3.涉案车辆的评估价格明显偏高,且评估认定书没有照片反映修理位置,无法达到评估的修理价格。
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为营运性车辆,事故发生时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货运从业人员资格证”,根据商业险示范条例第24条第2款第6条,事故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该条款为有效条款,被告中东物流公司在投保时,已在投保单上签名,故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3.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条款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粤Y*****号的小型汽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没有证据证实粤Y*****号的小型汽车在案涉事故里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直接碰撞接触,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对原告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8时30分,***驾驶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S113(樵金中路)与卢庆峰驾驶车牌号为粤E*****号大型汽车,霍铭朗驾驶车牌号为粤Y*****号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三车损坏及粤Y*****号小客车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卢庆峰承担次要责任,霍铭朗不承担责任。
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粤E*****号大型汽车损坏,经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车修理费用为118505元,并造成金沙王家村花基损坏评估价格1225元。原告为此支付了评估费5308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拖车费1600元、吊车费2500元;并已赔偿1225元。
粤E*****号大型汽车于2020年5月27日至6月28日期间在佛山市南海宇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并已支付修理费118505元予该公司。
原告举证证实卢庆峰为其雇请的司机,并举证粤E*****号大型汽车用于渣土货运。
被告***是被告中东物流公司雇请的司机,发生本起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肇事车辆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向鼎和保险公司参投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举证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点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对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用加黑加粗字体标注。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举证的《车辆商业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中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解释有关保险条款内容,并清楚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案外人冼伟南于2019年5月9日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名。冼伟南投保时,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原车牌号为粤B*****,登记权人为案外人深圳市强东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7月30日,该车登记权人变更为中东物流公司,车牌号码变更为粤P*****号,被告鼎和保险保险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批单同意上述变更。
案涉车辆粤Y*****号的小型汽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其中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另核实,霍铭朗作为原告,以***、中东物流公司、鼎和保险公司、卢庆峰、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5民初26362号,本院在该案中查明并认为***驾驶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事发时未购买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由被告***的雇主同时亦为车主的中东物流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曾申请对粤E*****号大型汽车的车物损失鉴定,经核实该鉴定报告原件,鉴定机构具备资质且鉴定过程并无违规,被告***在未核对完整报告前提出的异议不构成合理的重鉴理由,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149638元(详见附表)。
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损失,虽然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事发时未购买交强险,但因(2020)粤0605民初26362号已判决被告***的雇主同时亦为车主的中东物流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故本案中不再赔付予原告;而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元予原告。
因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被保险人作了明确说明,本院确认鼎和保险公司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已尽解释及提示义务。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的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因被告***在事发时并没有持有有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告鼎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无需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1495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的雇主即被告中东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104676.60元,原告主张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00元予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04676.60元予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88元,减半收取139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3.91元,被告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96.5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8元。被告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邓恩明
附表:
损失
项目
原告
主张
被告***、中东物流公司辩称
被告鼎和保险
公司辩称
被告平安险
公司辩称
本院认定及理由
1
车辆
维修费
118505元
过高,要求重新鉴定
单方委托
过高
118505元(根据鉴定报告核定且原告已进行相应维修)
2
拖车费
1600元
未提出异议
未提出异议
法院依法认定
1600元(根据发票核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3
吊车费
2500元
未提出异议
未提出异议
法院依法认定
2500元(根据发票核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4
估价费
5308元
未提出异议
未提出异议
法院依法认定
5308元(根据发票核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5
财物
损坏
1225元
过高,要求重新鉴定
单方委托
法院依法认定
1225元(根据鉴定报告核定且原告已赔付)
6
营运
损失
49210.25元
明显过高
运输单据为原告单方制作
未扣减必要支出
20500元(15000元÷30天×41天=20500元,采信原告主张的天数,确认原告车辆日常用于营运的事实,在原告主张的月均金额内,综合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其他道路运输业成本后,酌定15000元/月)
合计
178348.25元
149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