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6362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3。
被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晖新城聚豪花苑聚豪轩****,公民身份号码440************213。
被告: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宝源山庄地段富水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534UG63P。
法定代表人:李某1。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灿洪,系广东臻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9XE。
负责人:高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光,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1************83X。
被告: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Y。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安大厦110-111、206-208、904-92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10XX。
负责人:陈旭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鹏,男,系该公司的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物流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进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中东物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灿洪、鼎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东物流公司按7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上货物损失8890元,交通费、误工费5600元;2.判令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对被告***、中东物流公司上述第一项赔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被告***、上进公司按3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上货物损失1012元(差额),交通费、误工费2400元;4.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被告***、上进公司上述第三项赔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5.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中东物流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扣除了交强险财产限额部分,余下损失应由被告鼎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营运证是对于货运经营驾驶人员实行的准入制度所颁发的证书,但该证书与驾驶机动车无关,本案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并非因驾驶人员缺乏货运法规等基本知识所导致的,被告***具有驾驶该型号机动车的驾驶资格,且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认定***没有营运证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是否取得营运证与本起事故并无因果关系。3.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无营运证会显著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并且保险公司所提交的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向中东物流公司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及免赔条款,因此,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应对本起事故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4.对原告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5.***为中东物流公司雇请的司机,事发时是从事职务行为。
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为营运性车辆,事故发生时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货运从业人员资格证”,根据商业险示范条例第24条第2款第6条,事故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该条款为有效条款,被告中东物流公司在投保时,已在投保单上签名,故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3.交通费、误工费为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条款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事发后,经三方确认原告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11000元、车辆拖车费300元及车上货物损失1400元,因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超载情况,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扣减10%绝对免赔后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向佛山市南海长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81元,向原告支付了车上财产损失378元。3.根据事故认定书,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属于超载,根据商业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应由该车的使用人、管理人承担10%免赔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4.对原告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
被告***、上进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8时30分,***驾驶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S113(樵金中路)与***驾驶车牌号为粤E*****号大型汽车,***驾驶车牌号为粤Y*****号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三车损坏及粤Y*****号小客车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粤Y*****号小客车产生拖车费300元,经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定损,***驾驶的粤Y*****号小客车维修费为11000元,该车由佛山市南海区长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后实际产生维修费11000元。
被告***是被告中东物流公司雇请的司机,发生本起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肇事车辆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向鼎和保险公司参投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举证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点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对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用加黑加粗字体标注。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举证的《车辆商业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中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解释有关保险条款内容,并清楚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案外人冼伟南于2019年5月9日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名。冼伟南投保时,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原车牌号为粤B*****,登记权人为案外人深圳市强东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7月30日,该车登记权人变更为中东物流公司,车牌号码变更为粤P*****号,被告鼎和保险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批单同意上述变更。
肇事车辆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权人是被告上进公司。该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举证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上进公司,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部分包括“本投保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全文及投保告知书,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做出了通俗的、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和明确说明,本人对其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上进公司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章。上进公司曾在《三者直赔简易授权书》上盖章,内容包括“标的车牌号粤E*****的车辆于2020年5月19日和车牌号粤Y*****的车辆发生碰撞,上进公司方承担次责,现上进公司授权同意太平洋保险公司将三者赔款直接赔付给三者车主***”
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378元(2000元+378元),并向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区长大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了1971元(1890元+81元)。
另查明,上进公司作为原告,以***、中东物流公司、鼎和保险公司、***、上进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5民初23437号,上进公司在该案起诉状中列明“上进公司聘用***为粤E*****号大型汽车的驾驶司机”。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14200元(详见附表)。
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了2000元,由于***驾驶粤P*****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事发时未购买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由被告***的雇主同时亦为车主的中东物流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2000元。
因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已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被保险人作了明确说明,本院确认上述两保险公司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已尽解释及提示义务。其中,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的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因被告***在事发时并没有持有有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告鼎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无需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原告的损失中1500元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因***事发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综上,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102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的雇主即被告中东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7140元,故中东物流公司合共应赔偿原告9140元(其中原告针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上货物损失赔偿8090,元,故未超出原告主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除间接损失1500元以外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10%绝对免赔后,应赔偿2349元(378元+1890元+81元),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支付上述款项,故其在本案中不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上述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应由被告***的雇主即被告上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711元(1500元×30%+8700×30%×10%)。原告主张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上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9140元予***;
二、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711元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6元,减半收取111.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60元,被告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24元,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9元。被告河源市中东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唐韵颖
附表:
损失
项目
原告
主张
被告***、中东物流公司辩称
被告鼎和保险
公司辩称
被告太平洋保险
公司辩称
本院认定及理由
1
车辆
维修费
11000元
未提出异议
未提出异议
确认金额
11000元(根据发票核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2
拖车费
300元
未提出异议
未提出异议
确认金额
300元(根据发票核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3
车上货物
损失
1400元
未经评估,请法院依法核定
未提出异议
确认金额
1400元(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存在货物损失事实且经鼎和保险公司定损)
4
交通费
7000元
没有法律依据
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未受伤不应支持
1500元(酌定)
5
误工费
1000元
没有法律依据
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未受伤不应支持
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合计
20700元
1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