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陆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陆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御香苑1幢805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JFH6F7B。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2座905室自编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6765230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陆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5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所在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本案应由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