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3002号之二
原告: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和平镇春尾九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6925305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青水乡青水路54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5AHN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2.4元,减半收取2751.2元,保全费1920.83元,合计4672.03元,由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