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民终4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川石乡川石村青年路5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人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伟,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琤,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岭路乡岭路街2号(文化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林邦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起,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睿公司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的行为不仅仅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工作失误,其存在明显主观故意,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金睿公司承担80%责任过重。1.***在已经接受领路公司委托,为其制作案涉项目投标书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故意向金睿公司隐瞒该重要事实,欣然接受金睿公司的委托,收取金睿公司的委托费用,其在2020年10月20日向领路公司人员林邦辉发送名称为“10.26宁德市工业北路(疏港路至鉴湖路)白改黑道路工程”的邮件及附件“9.75领路.zip”三天之后,于10月23日将相同邮件名、相同附件,一字不差发送给金睿公司。2.假使***发送给金睿公司的投标书系为金睿公司编制的正确投标书,***作为长期制作标书人员,其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同样属于串标,将被以废标处理,没收保证金。二、就本案而言,金睿公司确有失误之处,但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金睿公司完全不知领路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投标,甚至不知领路公司的存在,不知晓***发送的文件附件备注“9.75领路”是一家公司的名称,“领路”只是一个普通词语,以为是***自行备注的一个文件名称而已。因之前多次与***合作,出于对***的信任,才直接将其发送的电子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提交至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次投标作废,金睿公司提交的30万元保证也全部被没收,金睿公司也同样系受害者。三、领路公司在委托***制作投标文书时,未提示告知***不得就案涉项目再接受其他公司委托为案涉项目制作标书,未提示告知***应当对领路公司本次投标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材料予以保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四、一审中领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系***向公证处申请制作的保全证据,***作为原审被告,却配合原审原告领路公司提供保全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领路公司与***存在恶意串通,侵害金睿公司权益之嫌疑。
领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金睿公司与***向领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正确,应当予以维持。1.***错误地将领路公司用于“白改黑道路工程”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发给金睿公司,金睿公司未认真审查,又错误地将领路公司的工程量清单上传至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造成领路公司与金睿公司分别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硬件信息相同,被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认定存在雷同情形,从而导致领路公司被没收投标保证金30万元。2.根据金睿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金睿公司一个月内参加17个项目投标,应当是有经验的投标人。金睿公司作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在***向其发送用于投标的工程量清单的背景下,应当知道邮件附件中的“领路”并不是一个普通词汇,具有特定含义,但金睿公司未认真审查文件内容,也未向***发出询问,就向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递交该工程量清单,是被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认定存在雷同情形的主要原因。3.本案系因***错误地将领路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发给金睿公司,金睿公司未认真审查,又错误地将该工程量清单上传至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所致,与领路公司有无提示并无关系,且领路公司对于***接受金睿公司的委托并不知情,金睿公司主张领路公司有提示义务不能成立。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同意领路公司观点,在本案中金睿公司是存在过错的。
领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金睿公司共同赔偿领路公司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0日起计付至***、金睿公司实际赔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25日,招标人东侨城建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就白改黑道路工程公开进行招标,并要求投标人通过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为此,领路公司、金睿公司均委托***制作上述工程的标书,后各支付***费用100元。2020年10月21日,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向东侨城建公司出具为领路公司参加白改黑道路工程施工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因工作失误将领路公司的文件名“9.75领路.zip”标书通过QQ邮箱发给金睿公司,金睿公司直接将该文件递交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造成金睿公司与领路公司同时使用“9.75领路.zip”标书。2020年10月26日,上述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福建省福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白改黑道路工程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显示:金睿公司与领路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硬件信息一致。东侨城建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发函称,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文件精神与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020年12月11日,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向东侨城建公司支付该30万元。中天担保公司根据其与领路公司签订的《银行保函申请及担保委托框架协议书》,于2020年12月10日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支付了30万元,并于2020年12月14日向领路公司发《催告函》,要求清偿代垫款项30万元。领路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月25日向中天担保公司支付10万元、20万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下称建行景苑支行)向东侨城建公司出具为金睿公司参加白改黑道路工程施工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因金睿公司与领路公司的“加密锁序列号”雷同,深圳市中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与建行出具的保函协议向建行景苑支行支付30万元,建行景苑支行收到该款后用以支付东侨城建公司罚没保证金。2020年12月1日,深圳市中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金睿公司发《罚没保证金追索函》,要求索赔其已支付的30万元。2020年12月4日,金睿公司支付深圳市中广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系侵权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未尽注意义务误将其为领路公司制作的标书发给金睿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金睿公司作为白改黑道路工程的投标人,负有保证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的义务,但其未经认真审核直接将他人文件递交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造成金睿公司与领路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硬件信息一致,导致领路公司被东侨城建公司没收投标保证金30万元,金睿公司具有重大的过错。***、金睿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领路公司3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受偿之日止;20万元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受偿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领路公司经济损失20%即6万元及利息的赔偿责任,金睿公司承担领路公司经济损失80%即24万元及利息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福建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万元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福建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福建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及利息(其中8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6万元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福建领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担580元,福建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方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因工作失误将领路公司的文件名“9.75领路.zip”标书通过QQ邮箱发给金睿公司,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金睿公司作为白改黑道路工程的投标人,负有保证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的义务,因其未认真审核直接将该文件递交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造成金睿公司与领路公司同时使用“9.75领路.zip”标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硬件信息一致,进而导致领路公司被东侨城建公司没收投标保证金30万元,金睿公司对此具有重大的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领路公司经济损失20%、金睿公司承担领路公司经济损失80%的赔偿责任,已臻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金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福建金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筱洲
审 判 员 陈雁兰
审 判 员 符海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龚 蓉
书 记 员 林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