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21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经济开发区飞鹤东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1号楼4号网点。
申请执行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2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8518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19年9月25日向各银行、车管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发起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吉林金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