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748号
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
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张旦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玲,总经理。
被告:日照中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北工业园区北侧阎庄政府驻地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永贵,总经理。
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中厚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计2534元,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