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460号之一
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张旦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田,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宋町镇马场。
法定代表人:吕淑芳,总经理。
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