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460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张旦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田,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宋町镇马场。
法定代表人:吕淑芳,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鲁1311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北市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2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