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洪湖固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486号

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9456517C。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张旦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玲。

被申请人洪湖固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3MA4985QJ0A,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螺山镇沙洪公路。

法定代表人曾茂林。

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洪湖固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洪湖固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1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洪湖固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17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