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459号
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9456517C,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张旦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玲。
被申请人日照中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12954727W,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北工业园区北侧阎庄政府驻地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永贵。
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中厚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日照中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日照中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