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枣庄市齐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509号
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张旦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玲。
被申请人枣庄市齐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阎村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赵秀珍。
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齐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齐为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枣庄市齐为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5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