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涟水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444号 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涟水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江苏省)涟水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695元,由原告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