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294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在申请执行人临沂山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