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龙飞技工学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芝商初字第156-1号
原告: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牟俊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山东龙飞技工学校。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08号。
负责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飞技工学校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或被告山东龙飞技工学校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为此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桥路路北网点1号、建筑面积为82.24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或被告山东龙飞技工学校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80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  慧  敏
审 判 员 张  岱  松
代理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淑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