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510号
申请人:烟台星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新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星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32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新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