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4民催6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逸仙路**。
法定代表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法务,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10008223281154、出票金额432568元、出票日期2018年9月4日、到期日期2019年2月23日、付款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收款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零工厂、付款人开户行农行南京玄武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冬
审判员洪***
审判员周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