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1142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导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与被告西安导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