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与江苏宁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18199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与被告江苏宁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敏
书记员  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