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与上海东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财保50号
因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99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875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杰
书记员  唐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