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8839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4元减半收取6427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负担,剩余6427元退回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
审判员  井柏年
书记员  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