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7民初400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建安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西塘坨村******。
经营者:吕宏伟,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西塘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张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塔,武清区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超,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第三人:张文华,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市建安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超、张文华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天津市建安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建安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建安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2274元,由天津市建安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予以免交。
保全费1603元,由天津市建安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金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