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能昭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321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原告之子),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清,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张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能昭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五美城村民主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钊,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津彤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港静线3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婧,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能昭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津彤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怡
审 判 员  郭 娜
人民陪审员  张吉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