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润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98号
申请人: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润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润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润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330元;
二、冻结担保人王艳菊名下存款372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何中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