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976号
申请人:天津市彤泰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张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塔,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宜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2号楼A座-1-307-A室。
法定代表人:任兰,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宜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或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金额:85305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艳菊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银行存款258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宜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或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金额:853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