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4民初344号之一
原告:***达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549785150。
法定代表人:真道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盐城市大丰嵘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6765233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嵘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达竹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竹业有限公司以被告盐城市大丰嵘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竹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5元,减半收取计4902.50元,由原告***达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