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政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合肥政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1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政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74333。
法定代表人:姚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艮,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玉兰,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姚金勇,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上诉人合肥政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金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政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政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政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3元,减半收取2136.5元,由上诉人合肥政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文波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陈 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於笑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