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102民初9号之一
申请人: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开大道泽雨街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实验楼8层。
法定代表人:赵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革,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毛,男,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黑7102民初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634.83元。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双方争议事项自愿和解,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634.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潘 华
审 判 员 赵晨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段 睿
书 记 员 李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