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102执保1号
申请人: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革,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毛,男,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黑7102执保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世辉
审判员 潘 华
审判员 匡德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