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5529号
原告: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A座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373443。
法定代表人:赵及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翰峥,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炎,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铁路花园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63449Y。
法定代表人:马红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芳,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龙,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房产交易大厦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22MB1650494R。
负责人:单纪谦,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敏,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