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鲁1402执343号
申请人:山东红帆计算机有限公司。
负责人:孙诏。
被执行人:***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红帆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为第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