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财保371号
申请人:山东锦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C5A294C。
法定代表人:胡发存,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19669286。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鲁南高铁LQTJ-2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平邑县铜石镇镇北地税局北4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时杰。
申请人山东锦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00万元;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鲁南高铁LQTJ-2标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4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鲁南高铁LQTJ-2标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48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锦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丹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财保371号
申请人:山东锦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C5A294C。
法定代表人:胡发存,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19669286。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鲁南高铁LQTJ-2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平邑县铜石镇镇北地税局北4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时杰。
申请人山东锦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00万元;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鲁南高铁LQTJ-2标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4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鲁南高铁LQTJ-2标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48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锦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