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尚佳工贸有限公司

青海尚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同盛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2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尚佳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7917943X5,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同盛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6层06A03(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174721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同盛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北大街26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XA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青海尚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同盛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同盛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旅游款68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85元、案件受理费153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943元,合计人民币727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部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71823元未实现;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史博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