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5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执字第01761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沙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22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