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万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某某与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7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弇山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斌,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0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路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事故路段施工前相关部门发布了施工通告,万路达公司施工时设立了警示标志,足以引起过往车辆和行人的注意。2.一、二审判决认定***证言的证明力高于***的证言,没有依据。3.万路达公司的施工车辆沿道路中间靠右由西向东边行驶边划线,车辆右侧距道路边缘还有1.8米的距离,***能够在车辆右侧轻松安全地通过,但***疏于观察,忽视刚划线后的油漆湿滑,强行跨越黄线企图逆向行驶,导致事故发生。万路达公司在施工工程中已尽到了完全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万路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路达公司在正在改建的岳鹿公路上用油漆设置黄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万路达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设置了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但万路达公司仅提供了施工卡车驾驶员***关于沿标线大约20米放置一个反光锥的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印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当时与***同行的***证实事发前道路没有警示标志,***摔倒后施工人员才放上反光锥筒。据此,二审判决认定万路达公司没有在施工路段设置足以引起行人和车辆注意的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的证言证明施工车辆当时行驶在”靠道路最右边非机动车车道内,在划标线的右侧”;***的证言证明***摔倒前行驶在”划标线右侧车道内”,施工卡车在前方划道路标线,”把行驶车道挡住了,车只有绕过左侧刚刚划的标线才能通行”。***、***就此所作的陈述基本一致,证明施工车辆当时占据了非机动车车道,故万路达公司称”施工车辆沿右侧距道路边缘还有1.8米的距离,***能够在车辆右侧轻松安全地通过”,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万路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太仓市万路达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