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城市运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兆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某某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民初86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正北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347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希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385。
法定代表人:周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修文,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珠**发城市运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联安路9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勇,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仪,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珠**发城市运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8900元,后因其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为10000元,核实案件受理费为50元,故予以退回48875元)。
审 判 长  陈发启
审 判 员  詹 洁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