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1民初1888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泮河路西省电力学校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66572922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涛、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