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泰山一泉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1095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国,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西家,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泰山一泉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宗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泮河路西省电力学校南/div>
法定代表人:吴凤凤,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山东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路中兴时代大厦/div>
负责人:马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增,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徐西家、山东泰山一泉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丽娜
书记员陈昊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