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8684号
原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9号楼12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金鸡岭热电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70号。
负责人:***。
原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金鸡岭热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