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安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751号 申请人: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济南安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南路8288号6-1-804。 法定代表人:**余,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安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欧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