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城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许氏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名城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4771号
原告:苏州许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钱海峰。
被告:苏州名城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1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许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名城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争议较大,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