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治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2民初2262号
原告:山东治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TQMQ5A,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康博大道金华茶城西门对面川鲁元酒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22MA3EPU3D9T,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津泉路与中心大街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治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治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治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治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0.00元,减半收取计2400.00元,由原告山东治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路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