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876号之一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康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账户80901x********存款1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