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1民初3236号
原告:**,男。
被告:民勤县美腾羊业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苏武镇西茨村。
负责人:杨某。
被告:甘肃荣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1,男,基本情况不详,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马某,男,基本情况不详,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民勤县美腾羊业有限公司、甘肃荣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某1、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建琴
书 记 员 石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