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1民初3237号
原告:**,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民勤县美腾羊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778886842M,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苏武镇西茨村。
主要负责人:杨某。
被告:甘肃荣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620602316040172B,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2。
被告:齐某1,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马某,男,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与被告民勤县美腾羊业有限公司、甘肃荣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某1、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爱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陶 嵘
书 记 员 甘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