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1幢5-7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江旺。
申请执行人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特34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618434.4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的财产(以1618434.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8584元、案件受理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