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02执33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106室,组织机构代码:739916228。
法定代表人:胡加林。
被执行人:温州市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郊乡洛河路15号A幢306室,组织机构代码:736889850。
法定代表人:朱本武。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