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31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朝晖六区新市街潮王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399162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7614.1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