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4563号
原告: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建研院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87877A。
法定代表人:王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军,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华中街泉发大厦5F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924021。
法定代表人:庄清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75元,减半收取计3637.5元,由北京**擦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剑萍
人民陪审员 蔡洪泽
人民陪审员 陈连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晓晖
书 记 员 谢菲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